本网特稿·供暖话题
今冬供暖,您需要了解哪些问题呢?
——朝阳市供暖办举办《供热条例》培训班为市民答疑解惑
编辑/立军
辽西九月,秋风一阵紧似一阵,冬天快来了,马上要进入新一轮供暖季啦!今冬供暖,网友们应该了解哪些问题呢?8月31日上午,朝阳市供暖办举办了“学习贯彻《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培训班”,为城市居民详细解读了一系列问题。
据介绍,《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经朝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1月21日开始实施。这是市人大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具有法律意义的《条例》。该《条例》共分七章、48条,主要就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全市供暖事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
朝阳市住建委一位负责人告诉小编,《条例》实施一年来,逐渐成为经营者的“底线”、监管者的“武器”和用热者的“护身符”。《条例》充分考虑到了全市供热、用热的具体情况,在强化供热、用热体系建设中体现了制度创新,明确了把供热建设资金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原则,规范了供热质量保证金存储和使用等相关制度。同时,《条例》的实施对供热主管部门也提出了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对切实加强全市供热、用热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培训班上,市供暖办有关负责同志重点讲述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并就公众需要深入了解的几个问题做了详尽说明。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关于对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相关规定;关于缴纳热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关于室内温度不达标相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供热设施抢修时限的相关规定;关于禁止供热企业收取“开阀费”的相关规定等。
下面,本网就上述问题如实转述培训内容:
——关于对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相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实行按热量表收取热费是城市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城市供热用热行为、解决城市供热与用热突出矛盾的必由之路。尽管朝阳市存在政府财力不足、技术改造难度加大等诸多问题,但作为城市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地方立法应当对此予以充分肯定。《供热条例》明确规定了“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技术扶持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为了保证具体措施落实到位,还规定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既有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缴纳热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目前朝阳城市有的按建筑面积、有的按使用面积缴纳热费标准不一的实际情况,《供热条例》明确规定了“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不动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测绘的房屋面积收取热费”。对调整用热价格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此规定既统一了缴纳热费的标准,又规范了缴纳热费的办法,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用热百姓的用热权益。
——关于室内温度不达标相关问题的规定。室内温度能否达标、不达标如何处理?是用热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供热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申请查验或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之时起至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温度已经达标之时止,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温度不达标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一日计算”。同时规定政府制定具体的温度测量及认定办法等配套措施具体实施。
——关于供热设施抢修时限的相关规定。用热户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包括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企业以各种借口拖延供热时间,供热不能及时恢复的情况。为了强化供热企业的责任意识,保证地方法规的可操作性,《供热条例》规定:“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关于禁止供热企业收取“开阀费”的相关规定。多年来,朝阳市供热企业有一个习惯做法,用热户申请暂停供热后,供热企业往往采取断阀的方式停止供热,当用户再次申请恢复供热时,供热企业要求用热户交纳“开阀费”后才给开阀,对供热企业收取“开阀费”标准不一、给用热户增加经济负担的做法,用热百姓反映强烈。为了维护用热户的用热权益,充分体现供热合同的公平公正,《供热条例》禁止供热企业收取“开阀费”,并明确规定:“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前完成供热设施的恢复,并不得向用户收取热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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