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挪用或转借电动自行车号牌。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倡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倡议:
1.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挪用或转借电动自行车号牌。
2.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雨天、夜间等能见度较低的天气行车时应身着带有反光或易被识别的衣物。
3.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强超猛拐、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并具有驾驶能力。
5.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6.电动自行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停车时应在停车泊位内齐头、顺位停放,没有停车泊位的,停车时不要占用人行道,不要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7.企事业单位要做到行业引领。外卖、寄递等单位要强化内部教育管理,确保安全头盔全覆盖。倡议企事业单位将头盔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各售车点售车时应赠送头盔。
安全从“头”开始,生命幸“盔”有你。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每一次出行做起,养成良好的安全出行习惯,携手共创平安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来源:朝阳交警
[编辑 雅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