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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当前疫情传播扩散的严峻势头,依法维护全市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正常社会秩序,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依法处置、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行为。
二、来(返)朝人员不遵守疫情防控“落地即检”要求,未在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的行为。
三、不配合社区(村)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民(辅)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四、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或有轨迹交叉,以及健康码为红、黄码人员,未主动在第一时间向社区(村)登记报告的行为。
五、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例患者、疑似病例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拒不配合、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六、拒不配合流调、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区域旅居史)、隐瞒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行为。
七、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外出、聚集的行为。
八、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或规定的行为。
九、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瞒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通过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或其他方式发布购物送货上门等虚假信息,收到钱款后隐匿,对群众实施诈骗的行为。
十一、故意泄露病例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患者、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
十二、在网络等公共场合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行为。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使用虚假车辆通行证件、人员工作证件、核酸检测报告等妨害疫情管控的行为。
十四、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医务工作者依法履职,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的行为。
十五、协助他人逃避、妨害疫情防控检查等措施的行为。
十六、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特此通告
朝阳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1日
来源:朝阳微警事
[责编 雅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