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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的排查问询,拒绝配合,或瞒报、谎报症状、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核酸检测等涉疫信息,阻碍干扰疫情排查工作,造成疫情传播危险的。
三、扰乱核酸检测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四、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六、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反冷链食品管控措施,未落实各项相关工作要求的;生产销售假疫苗、假口罩、假消毒液等涉疫伪劣产品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违反本通告行为者,构成治安违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朝阳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6日
来源:朝阳微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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