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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重的疫情防控形势,全力维护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如下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身份登记;拒不执行封控、管控、防范措施擅自外出聚集;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未按照防疫要求居家或集中隔离;违反防控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拒绝配合开展流调工作;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课措施要求;防控卡点特定区域拒不配合登记体温检测等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行为;
三、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人身安全、损毁医疗防疫物资等扰乱医疗防疫秩序的行为;
四、冲闯公安机关为采取封控措施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阻碍民警、卫生防疫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五、在核酸检测点辱骂、挤撞、殴打他人,因不满情绪喊口号、拉横幅等扰乱核酸采样点秩序的行为;
六、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行为;
八、编造、散布涉疫情虚假信息的行为;
九、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行为;
十、利用疫情信息实施诈骗的行为;
十一、盗抢防疫物资的行为;
十二、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行为;
十三、其他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3月30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原文链接: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责编 立军 编审 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