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进一步健全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衔接机制,从行政监管和物权登记公示两方面防范交易风险,杜绝“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购房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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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辽宁省健全衔接机制保护购房人权益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进一步健全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衔接机制,从行政监管和物权登记公示两方面防范交易风险,杜绝“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购房人权益。
“预告登记对购房人的保障力度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目前部分购房人对预告登记制度还不完全了解,缺乏主动办理预告登记的意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说,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提示告知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的功能和不进行预告登记的潜在风险,也可以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房屋预告登记条款,或者要求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将其作为自制补充合同的附件之一,引导和鼓励购房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主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预告登记一般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申请。购房人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的,开发企业要予以配合。对不配合、不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开发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住建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加强配合,逐步探索推行全款购房人在预售合同已备案的情况下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制度。
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将网签备案系统数据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提供共通共享数据。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进“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实现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办理,让群众办事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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